一、对发行主体的限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对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的限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3、对发行主体公司章程的限定
发行主体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二、发行规模
发行优先股的主体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50%。
三、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监管机构
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申请。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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