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成因及审理对策——新市区法院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分析
作者:杨新来源:2007-09-28
新疆平安网讯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农村土地的不断征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是安置费发放纠纷、青苗费补偿纠纷及国家实行撤村建居过程中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二OO四年至今新市区法院共审理各类因征地引发的纠纷116件,其中安置费纠纷97件,青苗补偿费纠纷11件、量化入股纠纷8件。新市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充分掌握国家政策,依据政策和法律及乡规民俗,运用多元化机制调解,调判结合,通过审判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避免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审判实践看,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或召开的村民大会程序不合法,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此外,由于决议本身的不平等导致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年轻人及早期外来落户的人处理不当,侵犯了部分人的权益,也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政策规定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的作为发放安置费的标准,但由于各地基层组织对此认识不统一,界限不清,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程序要件,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形成书面承包合同,导致征地时发生纠纷。
二、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坚持的原则和司法经验
1、坚持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的人及其派生人员确定村民的成员资格权的原则。在安置费纠纷的审理中,村民的成员资格权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着眼点,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来划分成员标准,应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即户口登记标准,实质标准为是否有承包土地为标准。
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涉及到嫁入女、入伍人员、外出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农村子女上大学人员是否是集体成员问题,坚持综合实质标准及形式标准进行分析,正确确定村民成员资格权。对于外嫁女,户口仍在原集体,应视为集体成员,但从实质判断标准看,户口虽未迁出,但以丈夫的地为生存条件和社会保障的其不应视为集体成员。农村子女上大学就业之前,户口虽不在原集体,但以土地标准看,其有承包地的份额,应按集体成员对待。农村子女当兵转干之前,户口虽不在原集体的,但以土地标准看,其有承包地的份额,应按村民对待。回乡退伍人员,国家为其提供退休工资是非集体成员。我院二OO四年以来审理安置费纠纷案件97件中判决结案的52件,根据成员资格的审查标准,判决支持原告请求的有26件,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的有26件。上诉案件21件,占判决案件的38%。上诉案件维持的有18件,占上诉案件的90%。
2、坚持村民的自治权与村民的财产权不能相矛盾的原则。
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
3、坚持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依据政策与法律及习惯相结合的原则。
审理此类案件,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要依据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乡土社会习惯,依照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规范,综合考虑作为化解纠纷的着眼点。我院认真学习当地相关政策,了解当地民情和风俗习惯,做好和当地政府及基层组织的沟通工作,依据民事行政规范予以审理,达到较好的审判效果。
4、坚持运用多元化机制化解纠纷的原则。
运用多元化解决机制化解农村征用土地纠纷是最好的手段。我院采取诉前疏导即立案时严把立案关,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做好耐心释法工作。部分案件在诉讼前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诉讼中邀请村民代表及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参与诉讼,了解村民的想法及纠纷的成因,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诉讼后发现基层组织违法法律的做法时,及时下发司法建议,要求其严格规范村民大会的程序,合法、民主、平等地进行分配,从而减少大量纠纷。
5、坚持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纠纷。
此类案件群体性纠纷较多(包括家族起诉),大部分是个案先起诉,看判决结果后再群体进行诉讼,故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慎之又慎。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真学习政府政策,做好请示及汇报工作,依据案件情况,为避免矛盾的激化,将案件适时进行冷处理。由于此类案件法律规范不明确,涉及面较大,审理时着重调解工作,坚持调判结合,坚持原则性及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我院审理的116件案件中,其中调解及撤诉处理的有52件,调解率达到44.8%。例如青苗补偿费问题,青苗补偿费应归地里青苗者所有,年迈的父母因无力耕种,有劳动力的子女予以耕种,子女投入地里的青苗并为此付出劳力,按理应得到全部青苗补偿款,但依据乡规民俗,子女替父母耕种,是否体现一种孝道呢,此种情况下我们尽量做调解工作,基本是按比例予以调解,得到好的社会效果。再如秦国兰一家安置费纠纷一案,因秦国兰的丈夫是阿訇,按理其一家以传教为生,不以土地为生活来源,不应按村民对待,不是安置对象,但因村委会及村民会议诉讼后同意发放安置费,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解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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