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原本感情很好的同胞兄弟姐妹,却为母亲的医疗和丧葬费对簿公堂,势同水火。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这起案件,就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作出判决。
已过世的老人是阿德等5人的母亲。1991年—2002年,老人随女儿阿英生活,并由她负责赡养。到了2003年,老人又跟随阿顺生活,由阿顺负责赡养。
从2006年开始,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先后两次住进医院。2007年10月,老人过世。前后共花去医疗、丧葬费4万余元。这些钱主要由阿德、阿智、阿玉、阿顺等4人承担,阿英也出钱为母亲买过一些药品。
阿德等人讨论认为,父母的房产由阿英和阿顺两人继承,那么两人应该多承担一些母亲的医疗、丧葬费,阿英应承担其中的35%,而这笔钱已由阿德、阿智先代其支出了,阿英应将钱归还两人。这一方案遭到阿英拒绝。因协商不成,4人将阿英起诉到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4人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阿德等人的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由哪个子女出或出多少,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是钱多的多出、钱少的少出,都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和责任。因此,4人将这笔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其母亲的债务主张由阿英清偿,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宣判后,阿德等4人不服,又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的医疗丧葬费花费数额较大,应由兄弟姐妹5人平均分摊,各人承担20%为宜。随后,法院判决阿英承担其中20%的费用,共8000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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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父母遗产亲兄妹上法庭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继承纠纷案,按照被继承人最后的书面遗嘱,确定了各遗产继承者的应得份额。被继承人马龙俊、李桂美有三子一女,遗有大小房屋各一套,以及存款20万元。2000年,他们曾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但未实际分割。2007年2月,马龙俊又立下内容为“财产全权交妻子处理”的书面遗嘱。马龙俊去世后,李桂美又立下内容为“大房子老三、老四平分;小房子给大孙子。我所有的钱给老大”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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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死亡兄妹不同意卖房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9你的提议若以协商调解来看是比较合理的,但从法律上来讲,尚缺乏依据。我倾向于该房屋及存款作为你母亲的遗产由你们兄妹三人继承,继承的份额上,要根据你们三人对你母亲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是否是与你母亲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况来综合认定,所以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母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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