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韩*刚(**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在韩*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广告法,其中对**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公司)、**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案情审判]此案经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一)韩*刚停止对北京市**公司、天津市**公司、唐山市**集团公司、**设备厂名誉权的侵害。(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韩*刚在《工人生活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登载向四原告赔礼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经本院审定)。(三)韩*刚赔偿四原告各1250元。(四)驳回韩*刚的反诉请求。宣判后,韩*刚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韩*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以撰文发表的形式,对矿泉壶的作用、出水性质以及人工矿泉水形成的技术构成进行探讨和质疑,并对作用矿泉壶的后果提出警示,引述了有关资料及学术界专家的研究结果,其主观外并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其文章主旨是对矿泉壶的作用、功能进行分析,属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8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理据不够充分,上诉人所提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上:(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并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公司、**公司、富豪公司、天矿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上诉人韩*刚反诉讼请求。[案例评析]此案涉及第一层的问题是上诉人撰写的文章是否属内容失实,是否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是否使被上诉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认定公民对产品的监督批评、企业的名誉权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考察企业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等一系列问题。一、韩*刚文章是否属侮辱他人人格韩*刚在四种报刊上先后发表的八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用语均注意讲究,未使用攻击、谩骂、诽谤、侮辱性语言。构不成诽谤的性质。二、韩*刚的文章是否使四个被上诉人(厂家)的名誉受到损害首先,韩*刚的文章均未特指四个被上诉人任一家厂名,在举例指责夸大性、误导性广告时,对广告词是特指了的,但并未直接点厂家的名;在论述矿泉壶的副作用时,均未特指。韩*刚没有对四个法人的厂名、名誉造成损害。其次,韩*刚文章是对矿泉壶这一商品的效用、功能对消费者的影响等方面来进行评述的,且是泛指,这与侵害四位法人的名誉无多大关系。四位被上诉人虽提出韩-文给他们及矿泉壶行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其矿泉壶销售额下降,企业损失数百万元。但是,上诉人的这一主张要举证的话,根本就不可能举出"韩*刚文章直接导致了矿泉壶商品销路下降"的确实证据来。故一审认定韩*刚构成名誉侵权理据是明显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n(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n(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n(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n(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n(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n(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n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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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评析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0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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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未侵犯李萌名誉权一审胜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33月20日,杨幂“诈捐门”有了最新进展,法院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萌败诉,杨幂胜诉。2018年,杨幂因慈善捐赠没有及时到位引起争议,中间人李萌起诉杨幂,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2019年3月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向被告(杨幂)邀约发起本次公益活动后,长期未能实际完成捐赠工作,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在捐款后未能及时将捐赠物品落实到位,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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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1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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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件立案有多长时间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5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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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诉讼要多久审结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41、侵犯名誉权诉讼一般立案后六个月内有结果。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