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质量保修条款最新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00:49:55 100 人看过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其所销售的商品房必须负有品质保障和保修服务的职责。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宜。值得注意的是,保修期限的计算是从商品房的交付日期开始的。针对商品住宅这一类产品,其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有效期限;如果该有效期小于法定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话,那么该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应该遵守《规定》中所明确的最低保修期限。至于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则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有效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任何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尽职尽责地履行保修义务,并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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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9日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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