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人员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申请回避作为诉讼中的法定制度,其外在表现为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它在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司法不公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民诉法中有多条法款表述,而且在第四章专章作了相关规定,有了相当完备的一个体系,但笔者发现,我国虽然对申请回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与其密切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运转。
一、现行民诉法申请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现行民诉法中关于申请回避的表述,主要内容是回避情形、回避程序以及回避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但这些规定在自身严密性上,在具体操作中和其他法律的衔接上,都还显得比较粗疏,存在一定的缺陷。
1、申请回避的期间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间是从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申请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时,有了相对宽裕的可选择的时间,且没有原则的时限限制;由于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说明理由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暂停被申请人的审理工作,就使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申请回避权成为可能,从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停滞了正常运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期间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虽然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由于申请期间的不稳定性和未确定性给诉讼程序带来了不必要的节外之枝。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诉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某乙预见自己会败诉,却有意与某甲缠诉,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前提出若干理由要求合议庭人员之一回避,无论其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审理活动必然会因之中止,等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后再行审理,造成诉讼中人力物力的浪费。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律后果,使一方当事人的恶意有机可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依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几种法律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
(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以下几种弊端。
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二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流线型,从受理案件,到送达副本,到开庭审理及至公开宣判、审理终结,在程序上都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备有序性和衔接性,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产生被申请人员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的法律后果,如若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则在此时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就要暂停整个合议庭的审理活动,人民法院还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而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管决定其申请有效是否,所花费或者讲所产生的影响,都比在审理之前大得多,或是合理配置的人力资源要重新安排,或是庭审前的部分准备活动不能产生效果必须重新进行,或是由于推迟案件审理导致和别的案件审理时间产生冲突,从而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加重了法院的诉累。
三是有可能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有机会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去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我们知道,现行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在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必须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取证活动,就有可能去聘请懂法律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有可能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自己出资带证人到庭作证,而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补偿费尚无明确规定,一方可能败诉的当事人则可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造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暂时停止或是延期审理,从而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负担和诉讼支出,使之为本次庭审花费的证人资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产生浪费,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现行申请回避制度的期间和法律后果之间的粗疏产生的不衔接,使部分当事人有机会也有可能去滥用申请权,从而产生对方当事人和法院诉累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下降的不良后果,因此,笔者提出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思考和设想,以期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二、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设想
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保证当事人的合理合法的空间充分行使权利,而又不滥用权利,从而消除因当事人不规范甚至是恶意行使申请权带来的不良后果。设想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这一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必须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在申请时限内行使;当事人在申请时限时不行使申请回避权的,要承担申请不能的法律后果。
-
刑诉回避制度申请时间
87人看过
-
解析回避制度的根源
499人看过
-
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311人看过
-
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
77人看过
-
浅析代位权制度
491人看过
-
浅析工资等级制度
492人看过
-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2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我国的行政回避制度的回避限制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4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是-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 (1)事先知道回避情形存在,事后因不满结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因为,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进行,当事人有义务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无效程序的开始。知道回避情形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说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
-
申请了回避制度了民事诉讼回避人员由谁批准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
-
被申请了案件的回避了,刑事回避制度的近亲属回避依据是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5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
-
申请了案件回避了,刑事与民事回避制度的区别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30主要是回避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对象除了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外,还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的侦查人员、公诉人、记录人和翻译员等。 另外,可以申请回避的时间也不同。民诉中只有审判过程中才能申请回避,而刑诉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能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