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节税规划和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大陆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
4.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9.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旦不能单独核算时,货物销售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并入一同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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