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6:18 170 人看过

为稳定生产第一线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引导工人在生产岗位上刻苦钻研技术(业务),鼓励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发挥他们在生产实践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级技术人才的通知》的精神和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机械电子行业高级技师的评聘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和能够反映综合技能的生产岗位进行,按专业确定其职务名称。凡符合上述要求并在生产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均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二、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任技师3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3)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在防止和排除大事故隐患方面,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并且积极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或绝技。

(5)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名额和津贴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统一掌握和使用。

四、职务津贴标准和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实行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算。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在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从本人受聘之日起执行。已享受的技师职务津贴予以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从本人受聘之日起执行。已享受的技师职务津贴予以取消。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2年以上)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生产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单位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不搞“一刀切”。凡确需延长的要经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审组织

试点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都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评审高级技师的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有1/2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参加。

试点单位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考核高级技师的工作。

六、评审程序和要求

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学习动员、本人申报成绩或成果、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单项成果论文、填写申报表格、单位组织专家答辩考试、考核审查推荐,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颁发证书。

各级考评组织在考核审查时,应注意本人的实绩和对单位做出的贡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不搞照顾和降低标准。要特别注意从中、青年技术工人中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七、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的审批权限,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直属单位高级技师的核准发证。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和机电部直属单位的高级技师由机电部核准发证。

上述各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四)应报部人事劳动司四份备案。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3~5年。聘任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部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6: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鼓励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评和聘任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均适用本办法。本市只在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内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技师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经市劳动局同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师考评、审批和发证工作。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没有条件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行业考评委员会考评本单位的技师。各级考评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干部、技师,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的负
    2023-04-22
    340人看过
  • 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财税[2001]1902号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民分配关系,促进首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第三条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收入;(二)园艺收入和水产品养殖收入;(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第五条农业税计税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
    2023-06-07
    266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各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确定审监庭或由审监庭牵头具体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各级法院应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支持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第四条高、中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除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三
    2023-06-08
    3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
    2023-06-10
    415人看过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第二条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第三条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
    2023-06-08
    140人看过
  • 中小学教师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1、正高级教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2、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3、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
    2023-02-19
    189人看过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第四条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2023-06-10
    186人看过
  •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第三条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第四条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第五条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
    2023-06-10
    97人看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年应税
    2023-05-29
    59人看过
  • 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计划生育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我省开始统一实施卫生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临床医学的专业之一,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就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23-06-10
    228人看过
  • 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为了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等工作,以促进交通系统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等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并针对交通系统成果管理的特点,特制订《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一般原则1.交通部归口管理和监督交通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具体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执行。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一般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3.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
    2023-06-06
    285人看过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完善考试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7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审定考试大纲、考前培训教材,统一规划协调考前培训,与人事部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向人事部请示、汇报组织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人事部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第三条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棉师办”)负责组织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等具体工作。棉师办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第四条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及考前培训教材,提出考试合格标准意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体部署,负责本辖区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2023-06-10
    475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
    2023-06-07
    464人看过
  • 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
    聘任方: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聘期本岗位聘期为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
    2023-04-23
    39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