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纠纷产生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1:43:49 67 人看过

1、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的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2、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3、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

4、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

一、房屋过户纠纷怎么解决?

1、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再行抵押,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2、因中介方行为引起的纠纷。如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跳开所委托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因不规范、不尽责对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3、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4、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根据规定,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则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房屋过户的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需共有人签字。买方确定卖方证件齐全之后,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必须由产权证上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明确费用明细。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寻求专业人士帮忙。选择威望较高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核实房屋状态。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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