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5:11:19 118 人看过

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诉讼活动。在询问当事人,查阅案件资料,认真分析本案事实和定性依的基础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请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认定的淫秽视频的数量和点击数问题。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传播3314部淫秽视频不能立。

根据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第二条:“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对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的规定,虽然《远程勘验笔录》(黔东南州公(网安)勘[2009]53号)勘验结果为共有淫秽视频文件3314个,但该笔录在形式上不是法定的淫秽物品鉴定结论。勘验人员不是公安局治安部门的人员,不是三穗县公安局下文确认的合法鉴定人员。通过合法鉴定得出鉴定结论的淫秽视频是128部,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及认定事实的规定,只能认定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128部。

2、起诉书认定“网站点数达3071056次”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首先起诉书认定的是网站点数,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其次,经依法鉴定,能作为认定淫秽视频文件的只有128部,被告在法庭上也多次强调有一部份是人体艺术,而不是淫秽视频。3071056次的点击数是对整个网站的统计,而不是对128部视频文件的统计,在无法分清那些是点击128部视频,那些是点击网站其他内容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本案不应将“网站点数达3071056次”作为量刑的依法。

二、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故意。

1、在公诉人出示的王某的多次供述中,他都陈述是“原来是做了自己看的,后来几个朋友都想看,我就把这个网站放到网上去了。”,在庭审中,他也陈述是观看娱乐用,没有牟利赚钱的想法。

2、弹窗广告不能认定为牟利。在庭审中,被告人陈述弹窗广告是广告联盟主动联系他,并给了弹窗广告的代码复制账号,出于好奇才复制到他的网站上去的,广告所得也仅是为了能作为网站的维护费用,不存在牟利。从网站点击数与广告费的对比来看,如果是牟利的话,如此多的网站点击数量肯定不只区区200多元钱,进一步说明他没有牟利的目的。

3、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他的家庭条件较好,吃、住都在家里,他有包括原从浙江打工回来挣得的钱,有当协管员的工资,有给别人打字和设计图片的收入,日常个人开支不愁,从客观上排除了通过该网站牟利赚钱供他日常开支使用的想法。

4、观看电影不收取费用,网站不实行会员制,不需要注册成会员,本身没有联系商家到网站上打广告和挂自制的其他广告收取费用,以前也没有在网上推销商品或服务,没有在网上或者他们媒体上做广告,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利用淫秽视频增加网上点击数量牟取利益的动机。

5、熊某也做同类型的网站,传播有差不多数量的淫秽视频,挂有弹窗广告并实际得到了弹出广告费用,在他的笔录中还清楚地表明:“建这个网站只是为了挣几块零花钱,……,我就想在网上挣点钱让她看看”,在此情形下,三穗县公安局、三穗县检察院都认为熊某是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相关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转为治安处罚。也就是说认定熊某犯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侦查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既已认定熊某不牟利,则同样地,被告人王某也应认定为不牟利。否则,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牟利的故意,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证明他平时表现良好,工作认真勤奋。鉴于此,被告人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此,建议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的辩护意见完毕!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贵州XX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X德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7: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未成年是否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
    2023-03-25
    441人看过
  • 扔掉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吗
    不属于此类情况。传播,根据其字面意思,表示广泛地散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法律所规定的“传播”与关于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获取利润的犯罪中的“传播”在实际运用的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将物品出租或者有偿放映以获得某种金钱或物质补偿的行为,并不被视为本罪行中所定义的“传播”。而本罪行中所谓的“传播”,则涵盖了诸如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示、发表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24-05-15
    112人看过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07
    115人看过
  • 传播淫秽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辩护人的范围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
    2023-06-03
    409人看过
  •  淫秽物品传播非牟利罪
    淫秽物品的范围、传播的概念以及“情节严重”是区分淫秽物品与非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关键。淫秽物品包括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淫秽物品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需要严格掌握。关于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需要明确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
    2023-11-11
    310人看过
  •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一、德州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2023-06-23
    223人看过
  • 司法实践如何正确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制作、销售、传播这些物品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但对于某件物品是属于上述科学著作或者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属于淫秽物品,必须由权威部门作出专门鉴定。(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本罪定罪处罚:第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第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
    2023-03-06
    317人看过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本罪的构成:、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道德风尚。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刑罚: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6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4个档次:一是构成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个人犯罪规定处罚。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
    2023-08-16
    105人看过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有哪些?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就是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他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影响,一般只要播放的次数以及造成的影响达到国家立案的标准,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向未成年人进行播放的话,那么是会加重处罚的。一、根据规定发黄图是什么罪1、发黄图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是由于黄图属
    2023-03-07
    276人看过
  • 利用传播和贩卖污秽物品牟利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加重处罚事由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
    2023-07-18
    176人看过
  • 个案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罪
    被告人尚*军,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西路184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徐家庄163号。200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2000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杏,系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徐诉(200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军及其辩护人林*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军于1999年10月29日利用其所在单位**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
    2023-06-03
    52人看过
  •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会构成哪些法律犯罪
    根据《刑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牟 利 制 作 淫 秽 物 品 的 法 律 责 任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2023-09-19
    197人看过
  • 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出版罪是什么?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贩卖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1、刑法没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贩卖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
    2023-07-13
    462人看过
  • 传播淫秽物品多少条够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传播物品牟利500万判多少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或者牟利60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量性标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6-26
    3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4-18
      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有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
    • 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非法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罪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4
      关于该罪,我国具体法律规定如下: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 对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罪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
    •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刑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4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