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17:40:32 404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告成立。合同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什么?(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
    2023-07-16
    122人看过
  • 不当得利概念内容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概念有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构成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二、不当得利多少才可以立案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不当得利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当得利,都可以立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
    2023-06-19
    374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内容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说明]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
    2023-02-20
    458人看过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概念及内容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概念及内容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
    2023-06-08
    132人看过
  • 对于准自首概念有哪些内容?
    一、对于准自首概念有哪些内容?准自首的概念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自首的条件是有哪些?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
    2023-04-29
    62人看过
  •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1、姓名权的概念,在定义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前者称“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后者称“姓名权为专用其名称的权利”,“姓名权是人之姓名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权的一般属性,在性质上应为人格权,体现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如姓名权具专有性;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2、姓名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
    2024-01-17
    466人看过
  • 签约后能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一、签约后能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
    2024-01-21
    483人看过
  • 信托行为概念的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行为概念的内容有哪些?信托行为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二
    2024-02-07
    127人看过
  • 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举证内容包括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张合同请求权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二)自己受有损失的事实、损失范围;(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自己因合同无效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合同无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无效的状态。就司法实践而言,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既然诉讼到法院,合同是否无效当然应当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对于法院认定的无效合同,当事人自然也不必再举证。但是,如果当事人将合同无效与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分别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被其他诉讼确认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文书以证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提起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诉讼中,其证明方式有两种:1、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同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
    2023-06-14
    173人看过
  • 公司改制的概念及内容有哪些
    一、公司改制的概念及内容有哪些企业改制是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企业改制的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策略市场策略实际上是指公司的市场运作手法,市场策略是依靠竞争需要制定的、良好的市场策略,应当能够如实地体现企业的个性化特点以及积极进取的精神。面对持续的销售萎缩以及占公司销量60%的美国市场的突然丧失,项目小组和A企业密切配合,通过对客户市场、竞争者市场、销售渠道以及内部营销环境的深入调研分析,提出了以国内市场为主,以国外市场作为稳压器的指导方针;确
    2023-04-13
    139人看过
  • 概念:刑事立案监督有哪些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哪些内容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3、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1、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2、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等情况,属侦查监督范围,不属立案监督范围。
    2023-06-11
    270人看过
  • 酌定量刑情节概念有哪些内容?
    一、酌定量刑情节概念有哪些内容?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二、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
    2023-04-28
    458人看过
  • 刑事缺席审判概念内容有哪些?
    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内容有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庭在开庭审理之日,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特殊审理裁判活动。“缺席审判应当有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者近亲属参加辩护,或者被告人放弃辩护权。”刑事缺席审判不具有普适性,它是对对席审判的补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有哪些?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2023-06-21
    360人看过
  • 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哪些?
    一、占有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哪些?指示交付的概念内容有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二、占有指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三、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有哪些?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1、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
    2023-06-01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哪些是过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4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
    • 缔约过失与合同诈骗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30
      1.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2.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缔约
    • 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的内容包括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7
      国家法律不于保护的合同,因为无效,自始无效。比如,签订了房租合同,明知对方是开赌厅,如果对方不付房租,你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拿回租金。
    • 2022年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特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13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