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怀孕而辞退劳动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一、女职工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福利有哪些
1.生育福利
按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以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劳动保护福利
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给予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⑦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3.保健福利
在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女职工保健规定》中,对女职工保健制度作了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没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的保健工作。
女职工保健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并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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