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什么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0:32:51 477 人看过

对债权人知情权实施的保障还需在三个方面提高:一是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来处理。即把知情权的告知作为一种执行行为,如涉及该告知内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利用该条款申请复议。二是在债权人的知情权被损害后,应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如没有告知涉及债权人非根本利益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有立即详细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在一些涉及债权人根本利益的诸如案件不予受理、中止、终结等重大事项时,执行机关应有义务重新作出相应裁定或决定,并告知债权人。三是对执行程序、措施等执行行为的利弊及可能结果充分释明,如悬赏费用的垫付、不动产被三次拍卖后如债权人不愿抵债的后果、执行和解的利弊等等。

而强化债权人的参与权利,一是赋予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必要的情况下给债权人颁发执行调查令,由债权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二是进一步完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有对其询问的权利;三是在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时,在做出决定、裁定前告知债权人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四是赋予债权人对执行方案的建议权;最后,还要加强当事人参与积极性,防止把债权人的参与权当做一种机会意义的参与,只要参与必有回应,参与权的实施才能实现应有的目标。

债权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仅仅有知情和参与是不够的,因为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还得有债权人对使用程序的选择,并通过对程序的选择,将自己的权利融入到执行程序之中,以此克服法官的偏见和惰性,强化对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实现自己的权利。授权当事人去做出有意义的选择应该是21世纪的优先政策。这意味着执行制度的设计应提供给债权人更多的选择程序,因为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它要为各种不同案件寻找适合的方式。债权人会从自身的特点出发仔细权衡利弊,做出利于自己的理性决定。

针对债权人的程序选择权,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给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处罚的选择权;二是给予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具体财产的选择权;三是给予债权人查找财产的选择权;四是给予债权人执行方案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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