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单独借款,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如果配偶中的一方背负了未偿债项,那么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这取决于该债务是否被视为共同负担之债务。
若确实为共同负担之债务,则另一方具有此方面之责任和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乃是指在婚姻关系法律效力存在期间内,夫妇二人或其中一方为了共同的婚姻生活而对外所欠的债务。
然而,在婚姻关系长期期限内,若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有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参考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妇二人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同意且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其次,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所承担的债务,如此种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诉求时,法院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单方借钱不还怎么办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某对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擅自对外借款,而此项资金并没有被运用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中,从理论角度出发,这样的债务并不应当被归类为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债权人为证明此类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夫妻间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来源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便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加以证实。如果债权人没办法拿出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作为另一半的配偶便通常无需为此类款项负起还款的责任。尽管如此,债权人仍有权利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尚未清偿之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担负,要视情况而定,通常将其归类为共同责任。此项责任包括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因共同生活所引发之债务;倘若这对夫妇达成共识共同承担贷款,或者其中一方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承担的债务,都属于这类范畴。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债务是以家庭之名义进行的,那么即使此类债务以某一方的个人名义存在,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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