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权利制度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通常以股份或股份的比例享有公司的经营权,这体现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表决权上。但由于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表决权优势,难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公司治理和公司决策等方面规定了中小股东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并对股东、董事、监事的权益进行了平衡,使股东有能力与他们竞争。(一)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制度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而且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由原来只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扩大到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③此外,《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条款,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股东的协商。它还对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时间,使股东能够更快、更详细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促进了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法律制度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从而有效实现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权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请求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他们很容易操纵董事会,间接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在控股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④这一规定是一个新的突破,既体现了公司共同利益权的需要,也对董事会的不作为进行了限制和制约。在程序上保证了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从而保证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决策,有效避免了董事会不作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日常保护。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对于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弥补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促进公司民主,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一般采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股东大会往往成为只反映大股东利益和要求的工具,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则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小股东权益的工具,这就使得公司的股权受到侵害中小股东实际上变成了无表决权的股份。⑦公平原则要求“对既涉及公司业务又涉及股东权益的决议,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既不能分割公司利益,也不能分割小股东利益。”从三个方面对表决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体现了股东自治的原则。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一制度有助于中小股东选举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发言人,扩大其在公司的话语权,增强其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三是表决权回避制度。该制度又称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利害关系时,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一制度的法定体现,对中小股东提供了保护。为有效保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无效。该法还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司法赋予股东这一权利,体现了有限的权利在公司内部的行使。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享有撤销权来扩大自己的权利效用,从而实现权利的延伸。在这一制度的制约下,公司的权力既要考虑内容的合法性,又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体现依法办事的原则。否则,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防止公司经营中的一些随意现象,特别是以强制决议的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这一权利,《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撤销权与担保义务同时存在,可以有效保障股东对公司权力行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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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利益实体性保护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15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结合各国立法例,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也不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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