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断发生的矿难象非典一样吞噬着无辜的生命,乌黑的煤块简直就是死难矿工的血所凝固的。然而人们看到的是,一次次矿难之后,是一次次的领导重视,一次次的停产整顿,一次次地安全检查,一次次的吸取教训,接着又是一次次的矿难,一个个鲜活的矿工的生命葬身煤海。因而,善良的人们也只能一次次地被矿工的牺牲而震憾、愤怒和无奈。矿难已经成为我国煤炭企业的不治之症。
我们如何才能拒绝带血的煤?人们纷纷寻找对策。有人提出建立煤炭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5月19日《南方都市报》),有人指出矿难频发是执法人员的失职,应加强执法,也有人提出要象抗非典一样防矿难发生,设立矿难预防的权威机构,授予其封矿的权力等等。笔者认为,矿难频发的根源在于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形同虚设。同时现有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也有改革完善的必要,应向所有煤矿派驻安全监察员。
首先,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生活的监察制度规定得比较完备,其中已经包含了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对煤炭业安全管理的关口实际上也是前置的,事先建设,事先监督,事先介入都有相应规定。而且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也并非由煤炭系统设立,并不存在左手监督右手的问题。其实,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由国家和地区(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设立的,它们与煤矿是分离的。
其次,《条例》已赋予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很大的执法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和紧急处置权。《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上充分说明,遏止矿难发生的有效措施早已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至少从制度上已经不存在太大的缺陷。很明显是,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是矿难频发的根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煤矿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应有重视。面对频发的矿难,面对逝去的无辜的矿工的生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察一司有关负责人还客观地说,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是在逐步好转的(5月19日《人民日报》)。做这样的乐观评价,真不知是推脱责任,还是安慰国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最高监察机构凭这样的态度,能扭转安全生产局面?不知道将来还会有多少矿工牺牲在形势好转之中。
二是追究责任不到位。发生矿难事故,我们看到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矿长、矿主或煤矿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当地政府的责任人员,而从来没见媒体报道有哪一级的哪一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人员受到追究!在所有矿难中,几乎无一例外的是违法违规生产,人们不禁要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了吗?难道他们的责任就是在发生矿难之后,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吗?客观地说,责任虚置下的不作为,也是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现有的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确有不完善之处。《条例》仅规定对大中型煤矿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使得小型煤矿失去监督,这是造成小煤矿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小煤矿往往更容易为了最大效益无视生产安全,甘冒违法之风险。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向所有煤矿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独立行使安全监察权。这样一方面加强了对小煤矿的监督,同时也可以增强监察人员的责任感。在这个问题上,派驻大中型煤矿的监察员也应该深入矿区,下到矿井,切实履行职责。
总之,面对频频发生的矿难,所有的愤怒和无意义的反思都已经廉价。我们不能把那些遇难者仅仅看作一个个苍白的名字,看作一组组冰冷的数字,频发的矿难不应该意味着形势好转,也不应该只唤醒普通民众的同情和怜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逝去,一个个残缺的家庭的出现,最应该被唤醒的是那些乐观的管理者。
-
陕西韩城发生矿难敲响煤矿安全警钟
249人看过
-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169人看过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哪个
380人看过
-
破解中小煤矿安全管理难题
431人看过
-
努力建设科学发展的煤矿安全文化
490人看过
-
宁夏中卫率先视频监控小煤矿安全生产
466人看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更多>
-
什么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
-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八大制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7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非法煤矿或者煤矿企业违法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故意庇护的;(三)发现对已经批准、许可、验收通过的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者降低标准违法从事有关活动
-
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第四十三条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3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
根据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7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煤矿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