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鉴定要求与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18:35:44 154 人看过

根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确定重伤的标准主要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和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这六个方面,具体的鉴定需要通过法医和专业设备进行。比如容貌毁损在这里是指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1、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最高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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