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0:40:14 407 人看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据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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