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合伙企业设立)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利用临时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符合《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商事主体不得以肇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住所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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