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公字[2000]183号
发布日期:2000-8-28
执行日期:2000-8-28
失效日期:2004-6-30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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