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1:52 70 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公字[2000]183号

发布日期:2000-8-28

执行日期:2000-8-28

失效日期:2004-6-30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0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登记,受让人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2023-08-17
    41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二00四年一月九日
    2023-06-08
    21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61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3-04-24
    23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2023-06-05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1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1〕224号)收悉。经研究,可按以下意见执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首先在于股东大会是否依法召开,其次是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影响股东大会的依法召开和依法作出决议。二00一年八月六日
    2023-06-09
    37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1999]79号发布日期:1999-4-5执行日期:1999-4-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
    2023-04-24
    251人看过
  • 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43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0年七月六日
    2023-06-08
    6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64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邮电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邮电企业根据国家邮政和电信分营政策,分立为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对于邮电企业在分立前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独占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分立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其电信业务继受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分立后从事电信经营的电信企业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2023-04-24
    36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2-11-1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flfg/flfg_detail.asp?flfgid=1265&keyword=【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局答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2〕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能否使用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前有关法律未作限制性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转报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报告》(川工商办(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直接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04.05
    2023-04-24
    46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1992]鲁土监字第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请示》事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均有明确规定和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依照该《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邹家华副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开发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示:“这里要重申,所有的城镇土地都必须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城市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出让权的垄断,不能把城镇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各类开发公司。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不能转化为公司的利润,必须归国家所得。原有实行划拨的土地,必须
    2023-06-10
    288人看过
  • 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代理相关业务的旅游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此向其他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属滥收费用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的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10.17
    2023-06-08
    43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号:工商公字[2002]54号发布日期:2002-3-11执行日期:2002-3-11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02年3月11日
    2023-04-24
    39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2-7-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有较快的发展,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广大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当中,大多数人是守法经营的,但有一部分人缺乏职业道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了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查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外,检查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
    2023-06-09
    33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登记,受让人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2023-08-17
    41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二00四年一月九日
    2023-06-08
    21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61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3-04-24
    23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2023-06-05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1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1〕224号)收悉。经研究,可按以下意见执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首先在于股东大会是否依法召开,其次是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影响股东大会的依法召开和依法作出决议。二00一年八月六日
    2023-06-09
    37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1999]79号发布日期:1999-4-5执行日期:1999-4-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
    2023-04-24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明确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
      浙江在线咨询 2025-0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局《关于带有商标标识的印刷宣传品是否属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带有商标的物质载体。凡涉及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
    • 关于国土局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 法律对行政复议行为收费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26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收费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有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04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法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要多久时间能答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