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54:06 195 人看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审[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1998-0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1日起施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经济审判方法改革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及时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的证明说明,明确证明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人民法院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下列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并已提交取证申请和证据线索

2。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检查或者委托。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法庭质证不能确定其效力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仍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后果。法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必要准备,及时审理案件时,出具收据。开庭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和答辩书副本。通知必须参与诉讼的各方

3。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的组成。查阅相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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