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会不会可以追加第三人的?
劳动仲裁可以追加第三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劳动仲裁吗
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始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者会不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约方式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或者依法行使其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n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在仲裁案件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
408人看过
-
经济案件仲裁中追加第三人可以吗
82人看过
-
商事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
88人看过
-
劳动仲裁可以列个人为第三人吗
302人看过
-
劳动仲裁案件可否列第三人
277人看过
-
劳动仲裁卷宗当事人会不会可以复印
225人看过
-
劳动者可以要求仲裁中追加第三人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06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增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哪些情况下会出现劳动仲裁申请追加第三人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仲裁,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还会出现第三人的情况,所以会出现劳动仲裁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的情况。
-
劳动仲裁中可以否追加第三人,具体规定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1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加被申请人或者追加被申请人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2仲裁案件不能追加被申请人,因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基于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委无权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追加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仲裁中如何追加第三人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06国外有的国家允许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但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不能追加第三人的。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次,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有关的各种争议,避免有权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但是此种方法却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无形中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