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和儿媳离婚了,这几年的孙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当儿子与儿媳不幸离婚之后,有必要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解决孙子的抚育金事宜。
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之规定,抚育金金额的具体确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若父母亲中的任何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育金可按照其每月全额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来支付;若是需承担并非独生子女生育责任的,则此比例可酌情适度上调,然而一般不得突破每月全额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反之,若其中某一方并未取得固定收入,则抚育金的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所在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相关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抚育金支付方式的选择可分为定期支付及一次性支付两种形式,具体选择应视乎父母的职业情况以及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实际需求而定。
举例来说,对那些常年从事农场工作或具有较高收入的父母而言,他们可以考虑以每季度或年度为周期进行抚育金的支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拥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且有条件实现一次性支付抚育金的状况,亦可采纳此种方案。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抚养费的范畴涵盖了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教育费用,此外还应包含一些其他诸如医疗保健、零花钱等方面的开销。
各方在拟定离婚协议书之时必须对抚育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做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继父母送继子女读完大学算有抚养关系吗
关于继父母在继子女完成高等教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是否视为构成抚养关系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境做出相应的判断。
首要的是,必须明晰的是,抚养关系的界定远非仅限于经济层面的援助,而是涵盖诸如教育培养以及生活照顾等多个领域。
若有证据表明继父母自继子女尚为青少年阶段便已开始肩负起抚养的重任,其中包含诸如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适龄的教育支援等等方面;且在继子女达到法定成人年龄之后,仍然持续协助他们完成高等教育历程的话,则可以推断出存在着抚养关系的成立。
如果继父母仅是在继子女步入成年以后才开始支付经济援助,例如赞助他们完成高校学业,而在其他领域没有承担抚养义务,或许尽管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的学业有一定程度的贡献,但是否足以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尚待探讨。
更进一步地说,我们还需考虑其他诸多因案而异的因素,例如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曾共同生活过,以及继父母是否在日常生活中展现出对继子女的关怀与教导等情节。
所有这些因素皆会对抚养关系的判定产生重要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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