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三包条例》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分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商、销售者与维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格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第六条销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不得销售;(四)产品销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并提供有效的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和服务。修理工应履行下列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维修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维修单位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维修的销售者和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技术资料、合格的维修配件、培训和维修费用。确保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备件;(3)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备件待维修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进行修理、换货和退货。第九条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换货时,卖方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对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进行修理,销售人员负责根据修理人员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和供应商追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由于生产者未供应备件,自维修之日起90日以上未修复的,维修人员应当在维修情况中注明,销售者应当凭此证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办理。修理期超过30天的,由修理者自身原因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工承担。第十三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其他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已经使用的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应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印章。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和保管不当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外,维修人员将免费维修(包括材料和工时)。对于应当进行三包的大型产品,维修人员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人,或按合同办理。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提供三包服务。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维修:(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维修人员拆除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第十八条修理费由生产者提供。维修费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维修的待支费用。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维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性拨付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协商。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约定。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设立维修网点的,生产者直接提供维修费用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破产、破产、合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新三包法规定有效期是多长
产品包退的期限是在产品销售七天内,产品销售15天内有故障的,可以换货,而保修的期限由生产者决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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