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东诉讼中的利益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0:10:28 216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动因是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侵权人进行起诉,从而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是直接为了股东自己的利益进行起诉。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所有。

一、公司法152条的被告对象及其行为

1、被告对象。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为表现。根据本法规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定的公司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样一方面符合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股东诉讼做适当限制,避免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损害股东利益之诉如何起诉

损害股东利益之诉的起诉法规是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一是派生诉讼。在实践中,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确立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之诉,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相一致的,因此股东为公司利益而起诉,实质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不那么直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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