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加强房屋赠与行为的税收管理提出要求。通知规定,受赠人再转让无偿赠与取得的房屋时,其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扣除合理税费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且不得核定征收。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意味着如果采取假赠与的方式,虽然上家可能少交了税,但下家将会在再销售房屋时,承受相当大的税收压力,将要面临很高的税收。
真买卖假赠与偷逃税款
目前,个人二手房交易,卖方要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个人因赠与、继承等无偿原因发生房屋转移的,免征营业税,而且由于无所得,当然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于是,在房屋交易中,出现一些人利用此项政策,以及税务机关难以对所有赠与行为进行真实性检查的漏洞,采取真买卖假赠与的花招来偷逃税款。
受赠人再卖房将征高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对房屋赠与行为的税收征管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必须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才能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假的无偿赠与而偷逃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二是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三是规定受赠人再转让无偿赠与取得的房屋时,其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扣除合理税费后,按20%的税率征收,而且不得核定征收。四是规定如果是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受赠人再对外销售房屋时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从赠与人取得房屋时算起;但如果不是以上几种方式受赠取得的房屋,再销售时购房时间从受赠者取得房屋时间算起。
该负责人表示,市地税将加强对无偿赠与房屋行为的审核管理,同时对受赠人取得房屋后再销售房屋的行为进行一系列限制,如果采取假赠与的方式,虽然上家可能少交了税,但下家将会在再销售房屋时,承受相当大的税收压力,将要面临很高的税收。本报记者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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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房屋免征营业税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房屋的,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填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房屋的,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填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房屋的,须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填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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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房屋用途可公开查询
从明年1月1日起,由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将可公开查询。
“《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其中,前者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等。后者则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而对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办法》则设置了一些条件和范围的规定,包括: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等。《办法》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办法》要求,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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