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4 22:27:03 391 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购买毒品被查获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贩卖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经审查供述客观真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多名证人、同案犯指证曾向其购买毒品的,指证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谋陷害的。

第七条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贩卖、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具有下列事实,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

(一)执法人员在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弃车逃离、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丢弃的车辆、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物品,被检查发现系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在实际控制的车辆、住所查获毒品的;

(十一)专程驾车前往毒品源头地区,返程时在车上查获毒品的;

(十二)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明知的。

上述基础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如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属被蒙骗,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则不宜认定其“明知”。

第八条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证据有:

(一)物证及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电子称等贩毒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二)书证,主要有:

1、证明毒资往来的书证,如银行支付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明毒品运输的书证,如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

3、证明涉毒人员行踪的书证,如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汽车GPS行车记录、交通卡口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等;

4、证明涉毒人员相互联络的书证,如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以及通话基站信息、用于联络的书信等;

(三)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控告记录、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五)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六)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指纹鉴定、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等;

(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及对人身、物品的检查;

(十)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十一)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等;

(十二)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十三)其他能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出具由侦查人员署名并加盖侦查机关印章的破案经过说明。

破案经过说明应当写明案件来源情况,是否系秘密力量提供线索或者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的顺序等内容。

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过于简单,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出具详细的破案经过说明。

对于通过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就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情况作出说明的,侦查机关应当单独提供说明。有关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归入保密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查阅相关保密卷。

第十条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接受单位的印章,并由接受人员签名。

证明自首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

证明立功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全部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应当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应当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应当强化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挖掘与运用。

第十二条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切实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对取证合法性存疑的及时提出补查补正要求。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毒品犯罪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监视居住为由,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对其进行讯问。

非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等实际需要,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需要提押出所的,在完毕后应当及时还押。

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吸食毒品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正常时进行讯问。

第十五条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完整地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从不供述到供述的经过。

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而不制作笔录。

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完整地讯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自然状况,以及前科情况、家庭成员、犯罪时的住址、工作单位,从事何种工作等情况。

讯问笔录应当完整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上下家联系经过、用于联系的通讯工具号码、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地点、毒品数量、毒品特征等。

对于共同贩卖毒品的案件,应当讯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案犯的联系情况、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情况以及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和价格等。

讯问笔录均应当附卷,并与提讯证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侦查机关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附卷。

第十六条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等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缺乏同步录音录像或者与同步录音录像在内容上有重大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随案移送。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审查讯问的地点、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连续讯问、疲劳讯问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现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观性的审查、判断。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与同案犯或者贩卖毒品的上下家之间的供述相印证,是否与相关客观性证据如银行交易记录、交通通行记录、住宿记录、通信记录等相印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供述不稳定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仔细判别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甄别供述真伪。

第十九条对主要依据言词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购买或者出售毒品,另一方始终否认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但一方交代的毒品交易的数量、种类、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三)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多次贩卖毒品事实,另一方只交代其中部分事实的,一般认定双方交代一致的犯罪事实;

(四)毒品买卖双方一方交代贩卖毒品事实,另一方在多次确认后又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的,应当按照多次确认的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二)物证、书证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查扣毒品、毒资、贩毒工具等物证,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详细记录物证的特征、来源、查获过程及见证人等情况,必要时以照片、录像固定。

第二十一条扣押涉案物证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相关法律文书及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对于扣押的物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证的持有人进行查点确认,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写明物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及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分别交给持有人、侦查机关保存,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二条查扣的毒品应当在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称量。查获毒品有多包的,应当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逐一称量。毒品的重量应当记录在扣押清单上,由持有人签字确认,并附称量照片。

第二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毒品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受污染,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死刑案件为最高法院复核终结前)不得销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足以反映原毒品外形和特征的照片或录像,并附上制作说明、清单及原物存放地点。

有证据证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由于保管不善导致不能鉴定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当重视书证在定罪体系中的证明作用,特别注重运用通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交通通行记录、交通卡口照片、住宿记录等书证证明犯罪。

第二十五条侦查机关调取通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住宿记录、交通通行记录等书证,应当调取原件或者足以反映其特征的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侦查机关提取的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有关清单,应当有使用者姓名等身份信息,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重视审查在案毒品的真实性。重点审查毒品照片是否附卷,照片中的毒品是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描述的毒品种类、形状、数量相同,防止与其他案件的毒品混杂。

对于不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当场查获的毒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如毒品包装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生物检材等,以确定毒品的真实来源。

第二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由侦查人员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第二十九条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必须附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犯罪嫌疑人人身、住处或其供述、指认的场所发现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从第三人处提取的物证、书证必须附有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

对于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调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的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照片记录不一致的物证、书证,应当通过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播放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等侦查活动的同步录像等方式进行补正,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条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在场的见证人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情形的,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同步录像说明其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在住所、酒店房间等封闭式空间当场查获毒品的,侦查机关应当对查获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详细记载现场方位、环境、现场毒品的摆放位置、毒品的颜色规格等具体特征。

第三十二条现场提取的毒品应当逐一编号、登记,并及时移送物证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提取毒品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合适的见证人,提取毒品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等。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人货分离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注意收集、提取毒品包装物或相关物品上的指纹、生物检材,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比对鉴定。

第三十四条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毒品的人的身体、物品、处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搜查应当依法进行,全面、细致、及时收集、扣押可疑的作案工具、毒品疑似物,并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毒品交易现场等进行辨认,也可以让同案犯罪嫌疑人、毒品上下家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依法进行。组织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侦查人员不得诱导辨认人,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三十六条对查扣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侦查机关应当收集、提取手机的型号、电子串号、电子数据(短信、图片、微信、QQ聊天记录等)等信息,必要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对查扣的手机进行辨认。

提取犯罪嫌疑人通讯信息时,应当将通话清单上的主被叫联系人、漫游区域、通话时间、短信等内容与公安信息系统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等信息结合,对犯罪嫌疑人及关联人作活动轨迹分析,并形成报告附卷随案移送。

(四)鉴定意见

第三十七条毒品的鉴定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毒品鉴定时,应由二名以上的鉴定人员进行,所有参与鉴定的人员均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鉴定要求,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查获多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作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多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少于10件的,应当逐件抽样鉴定,每包取样0.2-1克;

(二)同一批次的多件包装毒品疑似物为10-100件的,按照公安部授权使用的抽样鉴定方法,随机对其中10件内的样品每包取样0.2-1克鉴定;不同批次或者包装内毒品经目测明显不同的,应当逐件抽样鉴定,每包取样0.2-1克;

(三)同一批次的多件包装毒品疑似物多于100件的,按照公安部授权使用的抽样鉴定方法,随机选取的样品数为总样品数开平方所得的整数,每包取样0.2-1克鉴定;不同批次或者包装内毒品经目测明显不同的,应当逐件取样0.2-1克鉴定。

第四十条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有毒品鉴定资质,并将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卷;

(二)鉴定的毒品和扣押的毒品在包装、形态、特征、性状等的描述上应当一致,描述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毒品来源存疑的,鉴定机构或者办案机关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三)毒品成分应当按照其化学名称规范表述;

(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毒品纯度可能极低,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的,也应当作出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主要成分及比例。

第四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重审查委托鉴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材料是否为送检材料、鉴定对象与鉴定意见是否关联、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客观、规范。

(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四十三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取录音、录像及其他技术设备保存的有关毒品案件的信息资料,并制作说明,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制作或提取的时间、地点,是否为原件,原件的所在地,复制的份数等。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内容,应当用文字记录附卷。

第四十四条侦查机关应当调取视听资料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有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调取的,可调取复制件。调取复制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和视听资料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时,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形成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以及设备情况;

(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况。

三、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力量使用

第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立案并经依法审批后方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

第四十七条侦查机关经负责人批准采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要转化为其他合法形式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无法转化的,侦查机关应当就秘密侦查、技术侦查获得的原始证据材料等情况独立成卷,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需要时查阅。

第四十八条侦查机关使用秘密力量侦破案件,在确保安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指挥秘密力量进行毒品假买活动。但是,秘密力量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引诱他人进行毒品犯罪。

第四十九条有秘密力量参与的毒品案件,必要时经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负责人联合审批,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可以核实秘密力量建档材料,但不得摘抄、翻录,并予以保密,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涉嫌贩毒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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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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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一些经济案件进行侦查;2.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一些金融犯罪进行侦查;3.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进行侦查;4.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5.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经济犯罪进行侦查;6.对其他经济犯罪进行侦查。一、经济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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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罪资料收集的内容有哪些?
    一、重婚罪资料收集的内容有哪些?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二、重婚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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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是怎样的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
    2023-05-05
    293人看过
  • 调查重婚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关键原则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
    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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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期限
    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问题。根据毒品经营活动的严重程度,刑罚会有所不同,分别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如果公司犯有该罪,公司将会被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毒品经营活动的严重程度,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的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如果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2.如果毒品经营活动严重,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3.如果毒品经营活动特别严重,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4.如果公司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公司将会被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公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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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收集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因此毒品犯罪在取证方面有以下特点:取证过程比较复杂;犯罪手段技术性强,很难追缉和取证;毒品犯罪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有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有:1、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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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毒品犯罪审判依据
    贩卖毒品犯罪标准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足1公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或者其他大量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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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该如何收集?
    一、做好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讯问笔录1、要向贩毒嫌疑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尤其要讲明《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有揭发检举的有关规定,《刑法》中关于被告人积极交待其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动员其如实交待全部罪行,争取从轻处理。2、还要讲明《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而没有被告人口供有其他证据的则可以定罪的规定”。3、充分利用已有证据,揭露其口供的虑伪性,迫使他们交待真实情况。4、巧妙利用矛盾,善于抓住其供述中的矛盾之处,打消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罪行,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同案犯之间的矛盾。4、认真全面记录好嫌疑人口供。仔细记录下毒贩犯罪团伙成员详细情况,制贩运毒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吸贩毒上下线、贩卖毒品的次数、毒品的种类、特征、数量、来源、去向等情况,以及当时有否在场人、知情人、涉案人,为核实查证工作打好基础。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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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可作为证据的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2、有关物品、信件;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8、婚后分居的证明;9、其它证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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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收集和审查言词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词证据时,首先要从总体上分析每个部分需哪些证据,哪些环节需要言词证据来证明,分清主要言词证据和次要言词证据,并明确每个环节的言词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以保持各种言词证据证明目标上的一致性。其次,根据所需证明的事实按照证言所起作用大小、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亲疏以及事实发生时间的长短将所有证人进行排列。一般情况下先提取主要证人证言,这样便于整理案件事实的证据脉络;犯罪嫌疑人未确定前,先提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证人证言,这样可以让这部分证人在不明犯罪嫌疑人状态下提供证言时没有顾虑,使提供的证言更接近真实;事实发生越久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要先提取,避免相关证人淡忘某些案件事实。最后,在各种证言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存在的基础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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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犯罪案件严重中对毒品犯罪案件提供好的证据有什么样的判断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好,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3)毒品犯罪主体,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毒品
    • 考虑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2
      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
    • 审理毒品案件应该怎样收集言词证据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30
      法律分析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不能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才能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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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5
      认定网络诈骗罪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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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
      1、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所以应当向法庭出示能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证据:单位出具因为事故而导致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收入的情况说明和鉴定机构出具的休息期证明;2、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网页链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