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53:22 225 人看过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一)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从哪些方面认定无因管理行为

从下列几个方面认定无因管理行为:

1、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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