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收监的是公安机关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7:11:09 475 人看过

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的,执行一般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可能是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一、监外执行的人不能干什么

不能再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收监由哪个部门执行

收监由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具体的收监执行机关要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刑期来确定。我国监狱规定了监狱执行收监的条件,即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只有判处此类刑期才能在监狱执行。

一、收监条件包括:

1、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2、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3、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二、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1、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执行通知书、 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3、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 审判机关;

4、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5、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综上所述,收监,指关进监狱。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三、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 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 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 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所谓监外 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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