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及对雇员的补偿这几个概念有什么不同?
1.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以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行业领域,更不能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无关的雇员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
2.商业秘密的范围,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商业秘密是一种存在于生产、经营、管理各过程中的知识与经验,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如果利用自己掌握的企业所有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进行兼职或在一定期限内和他人经营与原企业业务相同的竞争企业,或引诱掌握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或将上述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的,均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的期限,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即在于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超过一定的期限,其优势就不复存在。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要兼顾国家、单位和雇员三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一般将竞业禁止的期限限制在二年之内,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个人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情况,企业的行业特点,雇员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合理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4.在对竞业禁止期限作出规定的同时,应赋予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为竞业禁止的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但在保护雇主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竞业禁止的实行,无疑限制和剥夺了雇员在自己最为熟悉的行业中就业及将自己的能力、知识、经验充分施展,服务社会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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