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补充侦查的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17:05:32 35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四种应当补充侦查的情况,首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认为案件存在犯罪的嫌疑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第二种情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时,也会退回补充侦查。第三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认为有必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四种情况,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人员认为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简述委员会制的特点

委员会制的特点如下:

1、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

2、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3、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要服从议会的政策,不得解散议会,而议会也不得解散联邦委员会;

4、委员会委员的出任,由政党推荐,但本人不一定是政党领袖,并且一旦当选,就不以该党身份参与领导工作,只对委员会负责。

委员组成的结构如下:

1、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体领导和组织(如: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特例: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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