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要谨慎制定
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举证责任的分担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法院采信。
3、提高证据意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如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存下来,因为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工程款是否给付,如何给付,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里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是按合同约定结算,而不是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工程款,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为了节约鉴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就可能出现按无效合同应付的工程款比按有效合同支付的工程款给付还多的情况,从而失去认定合同无效的积极意义。
(二)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如果经修复,该建筑工程仍然不合格,就意味着该工程没有利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对因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当然,如果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也存在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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