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6:32 114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各类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报告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驻辽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在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没有单位的自然人或者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县级以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煤矿企业的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必须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国务院和国务院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重特大事故,由省政府和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国务院和国务院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六)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续报。

三、报告内容

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事故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主动承担重、特大事故的接警和处警职责,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财产损失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
    2023-04-22
    499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全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三步实施。1995年上半年,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和大连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市原则上在1995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可在1996年上半年完成。在我省的中直企业和在各市的省直企业要与所在市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由各市确定,但最迟要于1996年底前全部实行。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要与所在市(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三、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
    2023-06-10
    192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地税局《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为落实省政府与中科院合作协议,支持创新工程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科研单位创办科学园。经批准的科学园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用房的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研用房、中试车间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科研单位在其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三、科研单位研究生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科研单位购买附近商品房用作研究生生活用房,可比照个人购房的税率缴
    2023-06-10
    215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转让、炒卖土地情况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清理的范围: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行为。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违法用地。清理的主要内容:1、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2、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4、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而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5、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从事“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6、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的;7、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林开发用地进行分割转让、转租的;8、
    2023-06-10
    9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辽宁,现就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以下简称扩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一)扩面工作目标。2005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750万人。符合参保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600万人,事业单位要基本参保。全省养老、失业保险缴费率均高于90%.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20万人,中省直单位全部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参保。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0万人,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基本参保。以后每年各险种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缴费率逐年提高。(二)
    2023-06-09
    17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07〕86号发布日期:2007-12-17执行日期:2007-12-17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一)贯彻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二)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
    2023-06-07
    72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新华书店加入辽宁发行集团公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2002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辽宁出版集团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新华书店以资产托管的方式加入辽宁出版集团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此项工作正在顺利有序地开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已同意将辽宁发行集团公司从辽宁出版集团体制中分离,独立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并尽快实行股份制改造,由辽宁出版集团实行控股。根据新形势和新体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原《通知》中“吸收各市、县新华书店加入辽宁出版集团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改为“吸收各市、县新华书店加入独立运营的辽宁发行集团公司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将“建立辽宁出版集团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总店”改为“建立辽宁发行集团公司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总店”。原《通知》中其他
    2023-06-09
    412人看过
  •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计委,各普通高等学校: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功能的强化,我省已建立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9]73号和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将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就业。为做好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开始,我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竞聘上岗。高校为城镇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指导性计划就业,为贫困地区及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可实行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二、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
    2023-06-10
    17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调整墙体材料工业产品结构,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一)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列入国家第一批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7个城市要巩固成果,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列入国家第二批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4个城市和各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2010年底前
    2023-04-22
    454人看过
  •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2023-06-07
    55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发至县级政府)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基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特困群体的居住水平。(二)工作目标2到3年基本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4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主要原则1.坚持全省统一领
    2023-06-10
    59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2007-10-26执行日期:2007-10-2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修改《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内修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具
    2023-04-24
    200人看过
  •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文号:辽价发[2002]7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
    2023-04-24
    436人看过
  •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受损路产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维修,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测算,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包括:1、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2、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标准3、损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赔偿标准4、损坏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赔偿标准5、损坏高速公路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二、收费范围和对象:1、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人;2、经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三、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
    2023-06-08
    428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损失
    相关咨询
    • 辽宁省公安厅的取保候审办法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
      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依据的法律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太原区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伤亡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1
      建议搜集证据证明受伤地点,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 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0
      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
    • 辽宁省辽宁省2021年对车祸事故发生地区有关人员伤残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2
      可要求侵权方及其监护人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