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责任包括什么?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五)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公司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
1、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角度考量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标准来确认。
2、从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
公司清算过程中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也会涉及到很多的债权和债务问题。因此了解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加了解公司的内部的流程和债权债务的运作方式。公司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主体。会涉及到各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如果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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