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建成五间车库,被业主告上法庭。7月2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桂东县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遂川县永泰小区西南角所建的五间车库,并为胡小平等四原告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被告在遂川县城开发永泰小区。2008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永泰小区第一幢A单元601室、D单元701室、D单元401室、A单元301室商品房,并约定同年5月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2008年7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在小区西南角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为建造五个车库。2008年9月,遂川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检查认定,永泰小区商住楼项目建筑占地面积超66平米,建筑容积率超过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设置绿地。当年10月,被告补交了城建规费并接受罚款。另查明,被告至起诉前未为四原告办理房产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在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为建造五个车库,侵害了四原告等业主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五间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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