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希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2:40 321 人看过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希忱,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希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希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希忱酒后回到家中,因记恨其哥哥刘希民(瘫痪)以前打过他,便想整死刘希民。遂将刘希民抱到院中想将其冻死,后经朱玉侠劝说刘希忱又将刘希民抱回屋里。当晚8点多钟,刘希忱睡醒一觉后又用毛巾堵住刘希民的嘴、掐刘希民的脖子,致刘希民当晚10点钟左右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希忱故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希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希忱酒后回到家中,因记恨其哥哥刘希民(瘫痪)以前打过他,便想整死刘希民。遂将刘希民抱到院中想将其冻死,后经朱玉侠劝说刘希忱又将刘希民抱回屋里。当晚8点多钟,刘希忱睡醒一觉后又用毛巾堵住刘希民的嘴、掐刘希民的脖子,致刘希民当晚10点钟左右死亡。刘希民的母亲姜桂兰放弃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希忱的供述,2007年1月20日下午三点多钟,我从外面喝酒回来,看见刘希民(瘫痪)我就生气,因为以前他打过我,我就想整死他,并把刘希民从炕上抱到院中地上,想把他冻死。之后我就到刘希文家,刘希文的妻子朱玉侠劝我说,快把刘希民抱回屋去,看冻坏了。我又把刘希民抱回屋放在炕上。等我睡一觉醒来时是晚上8点多钟,我就用毛巾捂住刘希民的嘴,捂了二三分钟,然后,我又用手掐他的脖子,看他没多少气了,忽达忽达的,我就松手了。晚上10点钟我用手摸他胸口和鼻子,他就没气了。

2、证人×××证实,我与刘希民、刘希忱都是单身,住在一起,前年腊月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刘希民(瘫痪)大便拉到炕上,刘希忱就用皮带打刘希民,并摁着刘希民的头,让刘希民吃大便,还用毛巾堵住刘希民的嘴,用手掐刘希民的脖子,并说:“我整死你”。刘希忱就把刘希民从屋炕上抱到院中地上,当时刘希民只穿线衣线裤,冻的浑身哆嗦,我就去刘希仁家找刘希仁,刘希仁来到刘希民家就踢了刘希忱一脚,让刘希忱把刘希民抱回屋放到炕上,我给刘希民盖上棉被。晚上12点多钟,刘希忱给刘希民穿上棉袄,把他放到地上了,凌晨3点多钟,我起来上厕所,看见刘希民没气了。

3、证人×××证实,我是刘希忱的妹夫,我来报案,刘希民是刘希忱折磨死的。

4、证人×××证实,我七哥刘希民是我九哥刘希忱给折磨死的。2007年1月20日,刘希忱给我打电话说:“你回来吧,我把刘希民打死了”。我和我妈打车到刘希民家,刘希忱正在炕头喝酒,刘希民躺在炕梢,全身哆嗦,好像很冷的样子,刘希忱看见我们进屋了,就打刘希民的嘴巴子,刘希民的嘴、鼻子都出血了,并问刘希民服不服,刘希民说:“服”。然后刘希忱又问我妈服不服,我妈吓得说:“服”。之后,刘希忱把我和我妈撵出屋。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刘希忱又给我打电话,说刘希民死了,你们回来吧。我和我妈打车到刘希民家,进屋后我们看到刘希民已经死了,眼睛一直睁着,鼻子、嘴都有血,脖子紫了。

4、证人×××证实,我丈夫叫刘希文,与刘希忱、刘希民是叔伯哥们,200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刘希忱到我家说把刘希民抱到屋外冻死得了,我说十冬腊月的,一会儿不冻死了,让邻居看见多不好,我就劝刘希忱赶紧回家把刘希民抱回屋去,然后刘希忱就走了。第二天早晨刘希民就死了。

5、证人×××证实,刘希民是前年冬腊月死的。

6、证人×××证实,刘希民是2007年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7、辨认笔录证实,刘希民家就是刘希忱杀害刘希民的现场。

8、介绍信证实,刘希民死亡时间是2007年1月20日,于2007年1月21日火化。

9、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希忱于2009年3月5日被抓获。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希忱出生于1967年1月7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希忱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人刘希忱全部供认,并且有证人×××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介绍信,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希忱故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希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佩然

审判员王雅双

审判员王兴文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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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故意杀人预备是指为了杀人资金积累工具创造条件;而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上述形态。两者是同一个意思。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 给人打人犯故意杀人罪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伤害致死,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