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财产保全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申请、提供财产线索、担保、裁定、解除和赔偿等内容。在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请有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申请
2.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阶段不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主动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因此,申请人需要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 全 裁 定 】 申 请 人 如 何 提 供 财 产 线 索 ?
根据素材1中提到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在申请保全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手续。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证的借口,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同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手续。如果申请有误,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主动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因此申请人需要自己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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