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22:41:09 65 人看过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部门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以下部门:

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2.国际仲裁法院:国际仲裁法院是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商事争端。

3.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国际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也非常重要。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机构。

5.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处理海洋法问题的国际法庭。

6.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处理欧洲人权保护问题的法院。

二、商事仲裁的诉讼个性

商事仲裁的诉讼个性有: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

三、商事仲裁执行期限

商事仲裁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履行期满2年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n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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