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不利变更的情形可以依据以下两个标准:首先,“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诉讼法是从刑罚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来对“不利”加以认定。所谓刑罚的“质”,是指不利变更类别的性质,主要体现为手段和罪行相适应的程度不同。例如就刑种而言,拘役要比管制的刑罚更重;就罪名而言,贪污罪要比盗窃罪罪行性质重;就缓、实刑而言,实刑自然要比缓刑处罚手段严厉得多。所谓刑罚的“量”仅指刑罚的量刑幅度,它主要体现为被告人接受刑事制裁所经历的时间的长短。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认定标准,即“质”和“量”的统一。其次,“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利益是通过某一法定形式确定的权益。关于利益属性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主观论”、“客观论”和“主客观统一论”。“主观论”认为,利益是社会团体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性。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10]依这种观点,利益可以理解为,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认为是好的,那就没有利益可言,并不考虑客观因素。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执行,因不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愿望或需求,都将被认为没有利益,即“不利”。显然,“主观论”抹煞了利益的客观属性。“客观论”则主张利益属客观范畴,不应把人们对利益的认识与客观存在的利益混为一谈。对客观利益的认识和实现必然要通过个人、阶级、集团等的意识,并通过这种意识的反射而采取意志行动,但利益仍然存在于受众的主观意志之外,它是否被意识到则在所不问。“客观说”忽略了利益的逻辑起点即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推动着人进入实践活动领域,利益引领着人的实践活动的目标走向,在实践活动中,人才能获得需要的满足,达致利益的实现。因此,利益有其主观基础,基于需要而产生。“主客观统一论”认为,利益具有客观制约性,但它必然经过人来体现。因此,利益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也就是说,利益是受众自我的满足感与客观存在的结合,但是否有“利”,应当考虑受众感觉。“利益是一个以人的实践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范畴。”[11]对“不利”的认定也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相统一。
-
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依据包括什么?
435人看过
-
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6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时哪些专利情形需要考虑?
221人看过
-
什么情形行政复议中止
394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复议条例中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13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有哪些不可抗力情形?
256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行政复议前置纳税情形包括一些哪些情形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5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
-
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的决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包括了那些情形?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
-
那有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发现哪些情形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行政复议法30复议终局,包括什么情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