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6:34:43 361 人看过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集团、**软件公司、**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法官们建议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民事救济途径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在实体处理上,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官们向在场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介绍了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接受了在场高新技术企业家和技术经纪人的咨询。中关村的企业家们最关注的话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链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徐副总经理就是有备而来,他多次举手提问,问及软件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问题,驰名商品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解答不仅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知识及技巧,更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副院长讲话:

诚信为本正当经营有序竞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4: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同业竞争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0234号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6号7楼。法定代表人庞-静,董事长。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诉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材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加拿大ACE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大中国区经销商,其所经销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自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受到了各地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该玻璃安全膜不仅可以防范击打,最高级别的产品还可在6mm厚度的普通玻璃上达到防弹效果,相关产
    2023-06-14
    474人看过
  • 刑事处罚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民事权益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责任有销售伪劣商品罪、行贿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及虚假广告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反不正当行为侵权提起的纠纷应当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2023-06-30
    257人看过
  • 深圳市华为技术与深圳市中兴通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1999-09-03当事人:张太峰、任正非、李今歌法官:文号:(1999)知终字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华为用服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任正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三九大酒店26楼。负责人:李今歌,该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0栋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健,河南协和
    2023-06-07
    335人看过
  • 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
    2023-06-07
    30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开宣判
    近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被告YY(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XX法院官方微博北京XX法院及该院民三庭官方微博法铸XX对本次公开宣判活动进行了同步微博直播。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系YY网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该网站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YY作为网站名称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该网站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6320元。XX法院经审理认为YY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yy的行为足以使人产生其与YY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yy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320元。
    2023-04-24
    27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怎样防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违反诚信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例如:美国**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
    2023-06-02
    193人看过
  • 新加坡聪明网络与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与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3-02-19当事人:肖江、彼得·兹米耶夫斯基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7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7235号原告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069534,塞西尔大街105号八角楼#08-01。法定代表人彼得·兹米耶夫斯基(PeterMarekZmibewski),总裁。委托代理人张燮峰,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桂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江,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东6楼622号。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北区6号楼622室。法定代表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探析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及防范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目前,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复杂多样,规模上逐步升级,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已成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导致市场运转不畅、损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社会公害。准确辨认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新形式、防范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新的表现形式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列举了十一类,据其特征,我们可将其分为:假冒行为;行业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强行交易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低毁行为;串通投标行为。除以上列举的1
    2023-06-14
    43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与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青文、刘文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3-11-06当事人:刘兰仙、张青文、刘文旭、李克军法官: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800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8005号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安宁庄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民,男,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路10号T座。委托代理人盖剑高,男,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院2号门24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兰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文,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
    2023-06-07
    481人看过
  • 个案评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与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针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机械连续刮浆负极工艺为主要内容的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十八所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根据天津市高院所委托的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对抚天电源公司生产的“抚天牌”镉镍、氢镍电池与十八所生产的“兰天牌”同型号电池作出的检测结论,在检测项目中双方产品除镉镍电池的正极骨架以外,其他项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可见,抚天电源公司的相关技术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内容相同。如果抚天电源公司是通过自行研发等正当途径获取了该项技术,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该公司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2023-06-08
    425人看过
  • 习永冲与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2-08当事人:习永冲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原告习永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277号院。被告新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西大街57号。2003年10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习永冲诉被告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永冲于200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习永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永冲撤回对被告新华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习永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赵静代理审判员姜颖代理审判员苏杭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
    2023-06-07
    486人看过
  • 关于“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2001年1月1日,乐泰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批准乐泰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并向乐泰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25元。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5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和人民日报社市场报下发中质标联字[2002]第018号《
    2023-04-24
    11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诋毁新技术不正当竞争是如何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也认为要持审慎态度。他称,诋毁新技术到底有没有必要成为新的类型,这个在理论上有考虑的必要。他指出,没有新的特点和新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按照传统的商业诋毁来处理的时候,关键问题是在认定过程中间有没有商业诋毁行为、有没有对虚假宣传、有没有恶意来诋毁竞争者的商誉的行为。
    • 技术信息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1)技术水平(2)技术潜力(3)新技术前景预测(4)替代技术的预测(5)专利动向(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例子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如何收费(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6
      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解答如下: 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