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06:20:42 373 人看过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3、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文章
  • 长沙市土地补偿安置相关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王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对因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补偿安置。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区长为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的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力资源、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
    2023-05-31
    416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例
    一、案例:(一)案情介绍2011年6月14日,区政府对贾作出号《长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贾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区房屋。贾诉称: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未履行正确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滥用行政职权,非法将贾所有的住改非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严重损害了贾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2009年3月1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长沙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由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2009年12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准单》,批准申请用地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被转用、征用土地权属单位为长沙市城市建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长沙国际商贸中心(长沙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2月12日,区政府发布了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
    2024-01-04
    453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
    2022-11-22
    469人看过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是必须要执行的吗?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是必须要执行的吗?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是必须要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二、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
    2024-01-31
    124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的安置行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四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含国营农场,下同)的申请和《办法》的有关标准,一次性核定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总指标。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核定的两安用地指标,到市规划管理局申办两安用地规划定点手续,落实好两安用地区域及范围。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被征地进度,及时依法办理两安用地及建(构)筑物
    2023-04-23
    364人看过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社保办法》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
    2023-06-02
    200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沙市二环线征地拆迁建设的通告
    长沙市二环线建设系省、市重点工程。为加快二环线建设,改善城区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其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二环线工程建设本期征地拆迁范围(一)南环线从韶山路立交桥至南大桥东桥头匝道(含芙蓉路、书院路两座立交桥);(二)西环线从南大桥西桥头至罗家嘴立交桥(含西桥头匝道和罗家嘴立交桥);(三)东环线劳动路立交桥;(四)北高架桥火炬村匝道、鸭嘴铺支桥匝道、胜利村匝道、四方坪立交桥。二、二环线路幅及配套建设和安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二环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长政发[1999]21号)的规定执行。三、二环线路幅及配套建设和安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腾让和拆除。四、二环线路幅及配套建设和安置用地及两厢开发控制用地范围,自通告之日起,未经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得办
    2023-06-10
    135人看过
  • 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1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20011130实施日期:20011130颁布单位: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五
    2023-06-06
    209人看过
  • 长沙市直属公房拆迁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受托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
    2023-12-05
    130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制定的《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土地统征开发实施方案(市国土管理局二000年三月)为实施土地统征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征土地,妥善安置,滚动开发,垄断供地,规范市场;促进发展。二、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计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和五区政府各明确一人为联系人,实行例会制度,研究决定与本实施方案有关的问题,分头负责承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好业务衔接。重大问题和协调处理不了的问题,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三、工作机构土地统征开发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开发中心承担。其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管理问题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2023-06-10
    245人看过
  •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住房资金筹
    发布部门: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第二章住房资金的筹集第三条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等资金;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部分;3、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回收的资金;4、按规定留成的住宅建设中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可提取的部分;5、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1、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等资金;2、自收自支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3、住房租
    2023-06-07
    147人看过
  • 长沙市征地补偿异议应该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一、申请裁决的范围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
    2023-06-02
    445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
    2022-04-03
    61人看过
  • 长沙市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2-06生效日期:1992-03-20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1991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1992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及县城、建制镇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
    2023-07-02
    292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安置是政府应当依法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具体的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费; 2、搬迁费用和安置补助费; 3、... 更多>

    #征地补偿安置
    相关咨询
    • 长沙市征地安置补助条例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施行流程如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11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
    •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6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 长沙市政府摆摊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9
      第一、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长沙各区县政府设立了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此区域内经营,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摆摊,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城管有权进行处罚等。 因此,你应当确定所在区域是否为临时设摊区域,如是,则有权拒绝缴纳任何费用。如不是,则仅有城管有权进行处罚,城管也无权收费,你有权拒绝缴纳费用。总之,你不应当缴纳费用,建议你与其他摊主联合起来向街道办、城管局反映此事,并
    • 长沙市征地补偿一般怎么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最高补偿7.6万,最低 3.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