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提高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效率,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报检人包括自理报检人和代理报检人。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电子报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子报检实行自愿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电子报检工作。
第二章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三)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四)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五)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第六条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三)《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电子报检
第九条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条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其责。
第十一条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二条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核,通过后,交由检务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电子报检人接收受理报检信息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第十七条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第十八条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检验检疫结果及时交检务部门。检务部门应对随附单据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修改或更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电子报检人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理报检人以及负责报检、验货、取单等主要环节的代理报检人可按规定采用电子报检方式。
(二)只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送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的代理报检人暂采取准电子报检方式,条件成熟后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准电子报检方式是指报检人将报检电子数据发送至检验检疫机构后,还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由检务人员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据与有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检手续的方式。
(三)对于连续5次发生报检信息不准确,造成报检信息错误的,自动降为准电子报检方式报检,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经检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检手续。若连续10次保持数据准确,顺利通过检务人员审核,则自动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报检人实施年度核查制度。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报告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二)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被撤消、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实行公开竞争和测试认可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参加竞争,对测试认可的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确保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以保证电子报检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电子报检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报检软件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等技术支持。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电子报检企业端和签证端软件在应用及维护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使用、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2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380人看过
-
出入境检验检疫产地证申报指南
315人看过
-
什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403人看过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460人看过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备案表怎么办理
228人看过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标准
222人看过
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 更多>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拒绝检验检疫的处罚规定,如何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9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处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家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
-
入境检验检疫法第五十五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7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怎样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江苏在线咨询 2021-06-30(一)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规定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要求 1、审批、许可证等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的规定主要有: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的规定主要有: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代理报检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三、如何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我局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