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8 15:50:27 429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保险关系确立的两个重要环节。

1.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则是指保险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3.保险合同的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进而确定保险责任何时开始。

二、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

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保险合同必须依法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这意味着保险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保险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

1.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2.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责任的开始可能会受到特定条件或期限的制约。

这些条件和期限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

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这些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保险人来说,明确这些关系则有助于更准确地履行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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