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9:24 81 人看过

省人民政府: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价格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以下简称地价)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地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地价。地价按照区别不同供地、用地性质采取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地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市、县管理为主。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地价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宏观协调各地地价水平,纠正不合理地价;市、县国土局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价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一)基准地价的制定与管理

基准地价由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或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测算确定。未具备条件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的,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采用简易方法制定临时基准地价。

(二)标定地价的制订和管理

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形状、区位、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等条件制定。标定地价由市、县国土部门会物价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出让底价的确定与管理

出让底价是在标定地价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确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底价的构成:征地、拆迁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政府规定的其他税费,政府未实行统一开发的土地,应减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

土地出让底价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时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予办理出让、转让等变更手续。

二、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不同的地价政策。

(一)高科技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国家机关、部队、文教、卫生、体育、科研单位的非营利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地价减免。

(二)金融、商业、工业交通、旅游、服务业等营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招标为主,也可采取拍卖方式,一般不采取协议方式。

(三)住宅建设用地,应按照商品房、微利房、解困房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价格。商品房用地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微利房、解困房应以协议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同级政府批准,地价减免。

(四)属于行政划拨和减免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价入股的,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补交地价款。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使用的土地资产进行估价。

三、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除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部上交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应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加强供地计划管理和地价评估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的布局安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实行计划供地,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地价评估机构,承办本辖区内的地价评估。设立地价评估机构,由省国土厅进行资质评审并颁发许可证。凡未经资质认证,未领取许可证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外省或境外的地价评估机构在广东境内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经省国土厅资格认证并颁发许可证。

(三)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地价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省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接受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局作最终裁决。

(四)开展地价评估业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厅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发布文号:粤价[2011]4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惠方案(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固定电话业务(1)新装用
    2023-06-07
    230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二、删除第五十九条。三、删除第六十一条。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6-10
    47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
    2023-06-07
    392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根据今年审计工作计划,我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1998至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地籍测绘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土地税费的征缴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资产不实、漏征、不按规定标准征收和拖欠税费的问题。全省两年漏征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占应征缴数的19.5%和9%。二是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
    2023-06-10
    203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前段我省对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虽然做出较好的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任务仍很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清查任务。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到十一月底止,全省有四十三个县(市)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这项工作。据已进行清查的九百五十八个乡(镇)的统计,一九八二年以来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七亩,非耕地五万七千九百九十亩,其中属于违法占用的土地一万二千七百三十八亩,计十一点四六万户,占建房总户数的27%。清查中,按照政策规定补办手续的六点三二万户,罚款的三点三二
    2023-04-22
    14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试点工作。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关于近两年内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希望各省(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2023-06-10
    97人看过
  •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开发管理,规范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和《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精神,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情形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土地使用权成为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二)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四)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五)国有、集体企业(经济组织)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为新的权利所有的。二、企业只转让土地使用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2004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规范市辖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4]111号),现就市辖各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原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及资金管理仍执行原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各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应按房地产开发类
    2023-04-22
    154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
    2023-04-22
    175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公布如下: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指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要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凡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相同级别相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三)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
    2023-04-22
    9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经请示省政府牛副省长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一并贯彻执行。抑制通货膨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大事,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菜篮子”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志。菜地是“菜篮子”的基础。请各地、各部门服从大局,严格管理,切实做好菜地面积的稳定工作,为全省的稳定和实现控价目标做出努力。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我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数量有增无减,若不严格控制,将直接影响城市蔬菜的生产供应和市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菜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海南建省筹备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所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内经批准已征用和使用的耕地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征而未用的、荒芜的耕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措施也是可行的。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目前,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很严重。请各地参照浙江省的做法,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这种浪费土地的现象。附件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报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宝贵。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落实
    2023-04-22
    23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省物价局2004年7月30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调控工作上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显现。1—6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食品类和服务项目价格的较大幅度上涨是我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下半年我省居民消
    2023-06-07
    180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
    2023-06-10
    45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如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如果是农村土地和房屋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什么,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过低有什么后果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5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
    • 土地转让价格每亩多少钱?国有土地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4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费全国各地不一样,要看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如果没有那就要看统一年产值!另,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如果集体土地是农用地就涉及农转用,不是集体农用地就不涉及农转用,但是都必须履行征收程序。
    •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批准审批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18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7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且各自有其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