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如何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20:10 72 人看过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

从足球说到保险代理人制度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球迷们的热情也已经日益高涨。但不管怎样我相信真正的球迷是应该会有一种失落感,因为那些球队都不是自己国家的子弟兵,快乐也会大打折扣。说起中国足球没能出现在世界杯赛场的顽疾——腐朽体制的深远危害!而在保险界,则是代理人制度的逐渐衰老。

众所周知,中国的青少年足球队在国际上还是有些实力的,在重要的国际大赛中屡屡进入前几名,可是为何到了成人阶段却每况愈下,日落西山,斗志全无呢多年的如此往复,一轮轮的重蹈复辙,不得不让国人们一次次地把责任指向体育界的最高领导层及相应的机制。每人都明白,体制不改,毫无前景可言。

无独有偶,在国民的口碑中,保险业务人员有着和中国足球队的国脚们相同的待遇。当然只局限于名誉方面,两者的收入在一般人看来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我想每个刚刚加入足球行业或保险行业的人士在一开始时,都会有着很大的抱负和热情,为改变自身及行业的面貌而奋斗。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了解的深入,发现原初的理想正渐渐远去,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允许自己考虑事业上过久的将来。于是和足球俱乐部球员的转会一样,保险公司营销员间的跳槽或改行就频繁起来。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采用保险代理制来拓展保险产品的销售,自从1992年,保险代理人制度由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公司引入中国以后,已有18年的发展历程。保险营销制度的引入,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积累了诸多弊端:在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下,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社会地位低下,保险营销机制本身的内在违法性特征、隐含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已经成为危及中国寿险行业的恶瘤之一。

勿庸置疑,中国足球必须要走国外的模式,就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路线,即充分自由的俱乐部联赛制度,少行政干预,才会有出路。保险亦然。国外的保险体制是保险经纪。那是一种完全中介机构式的,以客户为第一准则的操作方式,市场准入限制极高,这为杜绝后患作了最好的伏笔,虽然我国的国情还达不到那种境界,但也不至于这么多年来还是保险代理人制度一支独秀,独霸天下。

庆幸的是,目前保监会和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在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及试点,保险营销员有望告别保险公司边缘人的尴尬身份,一部分营销员甚至可能转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保险营销员的春天即将来临。保险营销员为中国的保险事业付出了了很多,我们希望他们能和保险公司一起分享即将到来的中国保险黄金十年的盛宴。

殊途同归,要想真正改革足球和保险行业的桎梏以寻求瓶颈上的突破,也只能用中国特色的自上而下的强势措施才可能力挽狂澜,给国民以希望,给业内人士以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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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4日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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