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记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围绕工伤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待遇争议、非法用工单位理赔等做出明确规定。
■工作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在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上,《通知》明确,凡是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履行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或在规定时限内并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通知》明确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作证、派工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只要提供以上证据之一,无须仲裁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此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无工伤保险也可申请工伤待遇
《通知》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待遇不落实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我省务工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申请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立案,需要依伤残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的,由仲裁申请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非法用工单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向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用工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双方就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提请劳动仲裁申请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通知》还明确,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仲裁机构可依其经营字号、商品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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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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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的争议仲裁前置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8讼,应先经过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了防止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推逶不负责任,或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不准确,也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就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关受理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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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管辖权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5你如果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到原单位所在地先认定工伤,根据规定享受待遇即可。如果是民工,在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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