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二、办理材料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填写一式四份。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制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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