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如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还需携带补缴年度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只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农村合同制人员,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机构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办事依据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申办条件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材料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如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还需携带补缴年度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复印件;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只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3、农村合同制人员,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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