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外地户口如何在北京起诉离婚
外地户口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的;
2、夫妻双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为北京的;
3、一方若因刑事犯罪限制了人身自由,原告在北京居住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
4、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北京居住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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