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约定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1:33 85 人看过

当前,用人单位对竞业禁止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多,但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一些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被理解,这势必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的效力。本文结合有关法规对主要的几个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竞业禁止约束的主体范围。

一般来说,签订竞业禁止的人员多位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实践中已经逐步突破了这一界限,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企业甚至将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主体扩大到了所有雇员。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法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是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鉴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只是形式审查,是否确实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更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竞业禁止约束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的更宽,但笔者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雇员从事的岗位实际情况来评估,一些常见的不太可能被认为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文员、前台等工种不宜签订此类协议,以免触发限制择业自由权的质疑。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时间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竞业禁止的生效时间作出特别约定。一些人认为,支付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条件,笔者不敢苟同。实际上,竞业禁止协议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方开始履行,因此这和协议的生效是两码事。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即生效。

三.补偿费的认定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支付,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支付已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之中。笔者认为,这样做存在两个风险。首先,增加了法院/仲裁机关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法律风险,除非单位能证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确实包含了这一款项(如协议签订后劳动者的工资中比先前有了明显增长,且这种增长和劳动者履行工作无关);其次,这种预付款(如果有)也违背通常做法,补偿费实质是对劳动者就业权限制的一种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限制,单位提前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可能会触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使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因已提前得到对价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出于财务考虑,企业可能会对补偿费作出分期支付(如按月)的安排,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推广的,亦是合法的。

目前对补偿费数额的充分性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各地做法差异较大。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上海目前没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做法和认识差异较大。

总之,目前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三稿)中仅对竞业禁止的期限、主体范围做了规定,将竞业禁止协议中的众多内容留给了当事人,这将给用人单位较大的自主权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用人单位应该利用好法规赋予的权利,来规范企业内部竞业禁止的管理制度。

作者联系方式:

Mob:13817797199

E-mail: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0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根据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论文我们可以了解到: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2、作者身份权。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3、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4、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
    2023-06-08
    213人看过
  • 对租赁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2006年2月25日,财务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学习,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仍值得商榷。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
    2023-06-04
    339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增设该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立法用语不准确,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识模糊,只有发生就诊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非法行医者才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设立该罪应发挥的功能没有得到彻底彰显。笔者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就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1]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取得的医生执业证书。[2]还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医生队伍里除执业医师外,尚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医生执业
    2023-06-03
    132人看过
  • 竞业禁止可分为若干标准
    一,。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中国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竞业禁止可分为行业内竞业禁止和兼职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债务人直接从事与债权人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竞争;后者是禁止债务人同时持有与债权人业务类似的其他竞合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也是与债权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相关的其他公司和企业的无限股东,这也将影响原公司和企业的利益。竞业禁止分为广义竞业禁止和狭义竞业禁止。从广义上讲,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非特定多数,如禁止非权利人以外的人使用的商标专有权和专利权(因为该专有权本身已被法律强制规定,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狭义上的竞业禁止是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竞
    2023-05-07
    271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企业法人解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长期以来,企业出现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载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疑难案例实务研究》第2辑,第294页。[6]《〈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说明》载于最高法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447页。[7]刘敏著:《债务人解散时,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发表于《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第190页。[8]《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台湾地区《民法》载于《新编六法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民国75年改订版。[9]姚瑞光著:《民事
    2023-06-06
    408人看过
  •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一)家庭暴力的现状。据有关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2005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
    2023-04-27
    463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近几年,有关股东起诉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的案件日渐增多。如某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国内某乙公司成立一间合资公司,甲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是25%和75%.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利用在合资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金挪做己用,利用合资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招募雇员,利用合资公司的办公设备,为乙方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资公司亏损。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乙公司的控制,未能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外方的投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外方遂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中方和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法院审理后,以合资公司的起诉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暂且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恰当与否,但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在法
    2023-05-31
    153人看过
  • 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规定: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二、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市场需求,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做到产品适销对路,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三、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
    2023-06-07
    377人看过
  • 有关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b
    2023-06-11
    84人看过
  • 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
    2023-06-06
    466人看过
  • 串通投标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1)
    政府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罪种,在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一、关于串通投标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此处的投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招标投标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
    2023-04-24
    240人看过
  • 关于走私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基础上,对走私罪进行了修订,将走私罪单列一节,把刑法原173条规定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归并至走私罪一节,将原补充规定中的走私毒品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增加了三种具体的走私犯罪,即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使走私罪的规定得到空前完善。与之相适应,在理论界不少学者也对走私罪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论述。但就走私罪的有关问题,学者们认识并不一致,一些疑难之处,尚存在较大争议。为此,笔者也就走私罪的若干问题再次进行探讨,以求正于方家。一、对本罪所侵犯客体的重新认识1、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023-06-11
    52人看过
  •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探讨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本罪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此外,设置这一罪名有利于明确打击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因为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国有资产私分后,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明知单位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国有资产的份额。因此,实际上是参与了国有资产的私分行为,但刑法中规定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打击范围是适度的。因为犯罪圈的划定直接影响到刑法的实际效果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但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惩罚预防这一犯罪,意义尤为重大。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根据现行
    2023-06-11
    22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 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 有哪些竞业禁止的具体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问题初探是什么样的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9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开放而逐步产生、并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而日益增多的一种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尚未对竞业禁止问题专门立法进行规制,只是在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